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27號
原 告 夏雪欽
原告與被告新偉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5,041元(延長工時工資279,598元、增加工作量工資600,000元、資遣費給付不足71,443元、預告工資一個月24,000元、全勤津貼120,000元,共計1,095,04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7,927元(11,890元×2/3=792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3元(11,890元-7,927元=3,96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應再補繳2,963元(3,963元-1,000元=2,963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1年度救字第36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