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78號
原 告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被 告 君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以君
被 告 周祖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2頁第13行、第3頁第14行、第5頁第18行及第20行關於「110」之記載,應更正為「11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