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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78號
原      告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被      告  君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以君  
被      告  周祖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2頁第13行、第3頁第14行、第5頁第18行及第20行關於「110」之記載,應更正為「11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