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79號
上 訴 人 運通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君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3萬8,371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