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79號
上  訴  人 運通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君 
被 上 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住○○市○○區○○○路000○000○                          000號     
            張明賢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7,110元,經本院於111年9月28日裁定,請上訴人於7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9 月30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