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79號
抗 告 人 運通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住○○市○○區○○○路000○000○ 000號
張明賢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18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於111年10月13日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下同)7,110元,惟鈞院以抗告人逾期未繳納裁判費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應有誤會,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該裁定。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於收受本院補費裁定後,已於111年10月13日補繳上訴裁判費7,110元之情,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萊爾富代收專用繳款證明收據在卷可稽,經核屬實,本院於111年10月18日以抗告人未繳費為由駁回抗告人之上訴,即屬有誤,抗告人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有理由,爰依法將原裁定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