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14號
原 告 陸泰安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原告與被告上鎧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林宗志、王瑞傑等三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71,30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