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39號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佳陞水產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49萬5,0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萬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