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7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原告與被告竺城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6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另因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500元,經扣除後,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30元(計算式:1,330-500=83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