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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23號
原 告 吳瑞來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錦臺律師
被 告 林皇宮席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協健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