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銘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漢威聯合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1萬4,2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532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5,844元(77,532元×1/3=25,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