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靖元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0萬元(65,000元×12月×5年=3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41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