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丞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毓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珮瑨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89萬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53,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