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9號
原 告 朱世琪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絕對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鴻德
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112年2月2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週內提出原告106年8月至107年2月之出勤紀錄,繕本逕送原告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