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黃俊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一大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二)被上訴人黃一大、益大利通運有限公司、台塑出光特用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0,054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20,05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