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拓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弘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童鴻等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5萬5,2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3,6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