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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84號
原      告  范氏雲英
被      告  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
    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 年3  月15日裁定,請原告於7 日內補繳,裁定已於111年3月21日寄存在應受送達地之警察機關,於111 年3 月31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