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98號
上 訴 人 昱能南昌海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聖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王琮凱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7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