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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937號
債 權 人 昕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崑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源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陳勇志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債權人陳報狀所載與聲請狀不符。如聲請狀記載有誤,請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