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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223號
債 權 人 典藏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月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合泰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債務人合泰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催繳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