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848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趙俊銘
債 務 人 和聯行銷有限公司
債務人兼法
定代理人 陳谷和
一、債務人等應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貳萬伍仟伍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等連帶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