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828號
債 權 人 官哲良
送達址:桃園巿大溪區埔頂路一段000 巷000弄00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力豪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雖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中,然其本質仍屬非訟性質,故督促程序之審查,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及債權人之主張於法律上有無理由為形式審核,並不作實體事實之調查。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力豪發支付命令,主張兩造間因工程合作承攬關係簽訂有承攬合約書,詎料債權人如期完成工程後,債務人積欠工程款項新臺幣2,890,895元未給付,經多次催討均未獲置理,爰請求發支付命令等語。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合約書形式觀之,合約書之立約人為上德億工程有限公司、基展工程有限公司,債權人僅為上德億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債務人為基展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均非契約當事人,是債權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