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89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翁瑞竣
債 務 人 久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芊瑜
債 務 人 謝易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陸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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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暨自111年8月23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 |
| | | |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2年2月23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 另自112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