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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3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黃育秋 
債  務  人  全堂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文宏 
人                   
債  務  人  王文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參拾參萬參仟貳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1,049,960元
3.555%
自111年7月7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
自111年8月7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555計算。
3.68%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1月29日止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1月2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68計算。
4.68%
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112年2月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68計算。
自112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936計算。
 2
583,300元
2.59%
自111年7月24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自111年8月24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59計算。
2.715%
自111年9月28日起111年11月29日止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1月2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715計算。
3.715%
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112年2月2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715計算。
自112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743計算。
2,700,000元
2.4050%
自111年7月7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
自111年8月7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405計算。
2.53%
自111年9月26日起111年11月29日止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1月2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53計算。
3.53%
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112年2月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53計算。
自112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706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