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4797號
債 權 人 岱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奕昕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傳承室內裝潢設計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於經濟部商業司商公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系統查無相對人傳承室內裝潢設計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登記資料,無從確認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別資料,以釐清當事人適格與否及管轄權之有無,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傳承室內裝潢設計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依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