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751號
債 權 人 至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玉文
債 務 人 林永得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永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永得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收費明細表、維修工單、委修單所示,買受人或客戶名稱均為第三人翔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故無法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永得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尚難謂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