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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景泰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勳
上聲請人景泰鋁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一紙(台端檢附為遺失票據申報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