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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成興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明
上聲請人成興鑄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若已繳費,請郵寄綠色收據聯到院;未繳費者,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利用規費繳款單繳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