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廖坤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士棻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⑴自豪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受讓債權之證明書⑵已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相對人已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例: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依台端提出之借款契約書所載,債權人為豪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二、相對人林士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