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805號
聲 請 人 順皇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奇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龍順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乙張。
三、相對人林龍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