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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9337號
聲  請  人  盛世天下國際網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冠盈 
相  對  人  黃瀞慧 

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0年4月22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8月8日
盛世字第20220415018
002
110年7月19日
125,000元
未記載
111年8月8日
盛世字第20210715005
003
110年9月24日
135,000元
未記載
111年8月8日
盛世字第20210915018
004
110年12月3日
115,000元
未記載
111年8月8日
盛世字第20211125012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