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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智字第2號
原      告  寀綸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健耀 
被      告  核鋅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以111年度補字第90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430元,此裁定已於111年8月22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