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淑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品墅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37,046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