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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林淑觀 

被 上訴 人  一品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孝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1日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14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