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706號
反 訴 原告 亞洲船舶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區宇成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國機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5,6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