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706號
原 告 國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彥斌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
原告與被告國機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638,192元,嗣原告提出民事準備書㈡狀,擴張請求金額為8,641,189元,即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6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7,036元,仍須補繳49,5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