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898號
反 訴原 告 佑承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宏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5,9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