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重訴字第95號
參 加 人 華友聯建設有限公司
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陸炤廷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德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肯裕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參加人華友聯建設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二、參加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聲請就原告德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肯裕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參加訴訟,惟均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