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蔡瑞獻即泓威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代昌律師
蘇淯琳律師
陳奕豪律師
蔡瑞祥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銘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榮進
訴訟代理人 張競文律師
羅其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