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德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麗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國海事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萬7,61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萬6,944 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