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63號
原 告 皇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靜愛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蔡桓文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吳文彥
訴訟代理人 郭文鳴
黃勇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