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4號
上 訴 人 余紹錦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第貳設計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建字第74號判決上訴人本訴、反訴全部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本訴、反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659,299元、2,337,502元,第二審裁判費應各徵84,033元、43,317元,合計127,350元,上訴人均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本訴、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本訴、反訴之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