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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7號
原      告  冠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坤男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吳啓源律師
複  代理人  蔡㚡奇律師
被      告  李榮宗即禾旺土木包工業


            李高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雅娟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740,0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7,400,000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