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7號
原 告 冠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坤男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吳啓源律師
複 代理人 蔡㚡奇律師
被 告 李榮宗即禾旺土木包工業
李高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雅娟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740,0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7,400,000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