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榮宗即禾旺土木包工業
李高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序建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32,120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