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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李勁邑 
代  理  人  秦睿昀律師
相  對  人  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安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職業災害受傷,起訴請求雇主即相對人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賠償不能工作期間工資及其他醫療費用等財產上損害,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民事訴訟,且依聲請人起訴內容(本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25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過調查與前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