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海商字第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被 告 燁泰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光湧
訴訟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