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15號
原 告 尚光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典謨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原告與被告健和診所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19,930 元;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8,000,000元(計算式:1,000,000元/月×8個月=8,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10,219,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