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38號
原 告 拓佑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SUNRISE FISHERY CO., LTD
兼上二公司 謝宜蒝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謝詩婷
謝妏宜
謝佩旻
謝陳欣吟
被 告 鄭貴鳳
鐘鴻隆
鐘書弘
黃坤雄
楊瑞金
黃坤漢
鄭鳳珠
鐘鴻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返還原告新台幣73,263,669元(計算式:52,578,354元+20,685,315元=73,263,669元)、美金279,708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11年10月5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賣出牌告匯率以1美金兌換新台幣31.62元計算,折合新台幣8,844,367元,計算式:(美金31,428元+248,280元)×31.62=8,844,367元】、日圓7,650,000元【以起訴日即111年10月5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日圓即期賣出牌告匯率以1日圓兌換新台幣0.2206元計算,折合新台幣1,687,590元,計算式:日圓7,650,000元×0.2206=1,687,59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83,795,6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49,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