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11號
原 告 三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學文
被 告 謝先賜
范延居
簡輝煌
簡瑞濱
梁潘朱玉
梁惠珍
梁世昌
謝富期
梁鳴緯
吳雪麗
黃錦川
黃英豪
范茂誠
范國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等14筆土地及林內段1055地號等3筆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總面積為25,921.48平方公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80,987 元【計算式:25,921.48㎡×土地公告現值4,000元/㎡×原告應有部分1/6=17,280,9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