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08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理人 林盟仁律師
被 告 郭志偉(即郭火炎之承受訴訟人)
郭志松(即郭火炎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郭泉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郭志偉、郭志松為被告郭火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繫屬後,被告郭火炎已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長男郭志偉、次男郭志松,尚未拋棄繼承,前情有本院依職權查調郭火炎及其繼承人個人戶籍資料、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卷三第135至147頁)。是本件訴訟應由郭志偉、郭志松為郭火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其等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原告亦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