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1號
111年度補字第192號
111年度補字第193號
111年度補字第194號
111年度補字第195號
111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告 郭蓁鍰
上列原告與附表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所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99,999,999,999,9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000,000,0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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